连城数控: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2020年07月2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连城数控                                  证券代码:835368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Dalian Linton Nc Machine Co., Ltd.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镇工业园区营日路 40 号-1、40 号-2、40 号-3)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二零二零年七月


              特别提示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城数控”、“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
层挂牌。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精选层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承诺
1、控股股东沈阳汇智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李春安先生和钟宝申先生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主要股东如东睿达承诺

  “1、本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以上股东杭州红元和胡中祥先生承诺

  “1、本企业(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对于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股东钟保善先生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于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3、对于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在锁定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及时通知发行人,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
(二)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 2020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0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价稳定方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股价稳定方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股价稳定方案内容具体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1 项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 1 项措施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国股转公司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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