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推进内部流程控制和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司经营模式,夯实优势主业;另外,公司将加强日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全面预算管理,加强成本管理和投资管理,全面提升公司的日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 (3)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制定了《苏州旭杰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4)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拓展在南京、上海地区的市场空间,进一步提升在长三角区域的市场影响力;同时优化资本结构,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将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6)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所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转公司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8)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丁杰、丁强为避免同业竞争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致使同业竞争情形发生,本人有义务提出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方案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从事同业竞争业务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停止从事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将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转让给公司等),以尽快解决同业竞争。”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未履行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所作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在未履行承诺的事实得到确认的次一交易日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及相关方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前不进行公开再融资;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作为股权激励对象,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5)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并自愿按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需依法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5)本人未履行《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自愿接受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而被公司采取的降职、停职、撤职等处罚措施; (7)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8)本人未履行《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人民法院等权力机构认定后,本所承诺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若因本所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精选层挂牌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下游行业市场波动和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专业从事建筑装配化的研发与设计咨询、相关预制部品的生产与销售、施工安装以及工程总承包,下游行业是建筑业,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厂房与仓储、公共建筑、办公楼、酒店及住宅等各类建筑。建筑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行业景气度与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紧密相关,下游行业的市场波动会传导至装配式建筑行业,影响公司产品和业务的需求情况。近年来国务院、住建部陆续出台了多项产业政策,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和应用,然而若未来下游行业景气度下降或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对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二)主要客户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 8,052.67 万元、8,854.60 万元 和 11,774.92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6.01%、61.48%和 41.46%。报告期内公司积极布局建筑装配化关键业务环节,完善建筑装配化全过程服务能力,前五大客户的集中度逐年下降。然而,未来如果公司不能维持承揽、承做各类项目的资源和能力,或者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ALC 材料采购渠道单一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ALC 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为南京旭建。2017 年至 2019 年, 南京旭建为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公司向南京旭建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4,422.06 万 元、3,956.07 万元和 3,685.63 万元,占公司 ALC 材料总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96.12%、89.48%和 100%。随着公司持续完善建筑装配化全过程服务能力,基于ALC 材料采购的工程施工、国际贸易业务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逐步降低,公司向南京旭建的采购金额占总采购额的比例由 48.32%下降至 18.07%。公司 ALC材料采购渠道较为单一,若南京旭建经营情况或双方合作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无法及时供应公司所需的材料,将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劳务分包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