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参与投资的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或参股)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因任何原因出现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取得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拥有取得该业务机会的优先选择权,如发行人选择承办该业务,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从事该业务,本人将就发行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4、若因任何原因出现导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取得对于从事与发行人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的收购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拥有对于该等企业的收购选择权,如发行人选择收购该企业,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放弃其收购权利,本人将就发行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5、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会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6、本人不会利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7、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承诺出具日后,本人将尽可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平交易的原则,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3、本人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有关关联交易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企业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5、本人保证不从发行人处借用资金,承诺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其他资产,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发行人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持股 10%以上的股东刘斌、陈士华出具《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对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果在锁定期满,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4、本人将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协议方式及/或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减持;
5、本人减持股份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6、如果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细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以相应调整后的价格、股本为基数;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减持股份安排出台新的规定,则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对上述减持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斌及陈士华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超过第 1 条期限后,若本人继续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管,则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超过第 1 条期限后,若本人不再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管,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所持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遇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需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
4、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精选层挂牌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6、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
7、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8、如中国证监会及/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出台新的规定,本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出台的新规定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以执行。”
(七)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斌及陈士华出具《关于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业务指南 1 号—申报与审查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中的相关规定,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精选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八)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事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7、承诺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九)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竞业禁止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竞业禁止承诺函》,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在担任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不会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同类的业务。”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其就本次发行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外,若违反相关承诺,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因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责任的股东暂停分配利润;
5、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
6、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若本公司在相关承诺中已明确了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声明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本公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律师中银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中兴财光华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一)经营风险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扩散,为控制疫情的迅速扩散,各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