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为 3.42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4,108.11 万元。
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20)第 207003 号),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划拨
情况进行了验证,审验结果如下“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止,贵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3,499.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6.89 元,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108.11 万元,扣除审计、验资、律师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1,732.57 万元,其中:股本 3,499.00 万元,资本公积 18,233.57 万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2,375.54 万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 1,899.25 万元;
2、审计及验资费用 283.02 万元;
3、律师费用 103.77 万元;
4、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4.03 万元;
5、信息披露费 75.47 万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1,732.57 万元。
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与承销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披露其相关情况
不适用。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审议及开户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020 年 7 月 17 日,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
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主要内容
1、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1440078801500001506,截至2020年7月 17日,专户余额为126,256,628.5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环保装置平台化运营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办券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包红星、韩东哲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五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262.56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报告。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2、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76644214,截至 2020 年 7 月 17 日,专户余额为 94,692,471.43 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的环保装置平台化运营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946.92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3,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如存在除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之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乙方应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报告。”
除第一、第六、第七外,其余条款与中航泰达与浦发银行所签署协议一致。
二、其他事项
不适用。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 包红星、李旭东
项目协办人: 俞鹏
项目其他成员: 韩东哲、叶余宽、宋杰、王嘉琪、饶玉婷、辛鹏飞、徐钰
联系电话: 010-85130698
传真: 010-65608450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经过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发行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盖章页)
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