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2017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续聘)2018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选举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4 2018 年 4 月 23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 《关于选举孙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
5 2018 年 8 月 20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报告》
会议
6 2018 年 10 月 19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议
《关于 2018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7 2019 年 3 月 21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 于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18
会议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 2018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聘请(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 2019 年 4 月 22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 《关于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
9 2019 年 8 月 21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 《关于公司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会议
10 2019 年 10 月 25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 《关于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
会议
《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11 2020 年 6 月 15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
会议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更正 2017 年、2018 年年度
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12 2020 年 7 月 27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 《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序号 召开时间 会议 主要审议事项
会议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
施的承诺函>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所涉承
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
未来三年及长期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
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半年度报
告的议案》、《关于更正 2019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议案》、《关于<内部控制的自评报告>的
议案》
13 2020 年 8 月 3 日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 《关于提名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
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 《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
14 2020 年 11 月 20 日 次会议 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2)三会和高管人员的职责及制衡机制是否有效运作,公司建立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
①发行人三会运作情况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二、《二轮问询函》之问题 8 关联交易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的回复。
②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制约制衡。具体体现如下:
A.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B.董事会为常设性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包含 2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发行人还赋予独立董事审议重大关联交易等特别职权,并对提名、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发表独立意见。
C.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
D.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③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工作制度,以保障发行人各项决策程序的有序运行。
A.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B.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 1 人 1 票。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D.战略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E.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F.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G.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H.总经理办公会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及讨论情况需要,可列席会议,也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④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健全、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