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周)食药监食当罚【2018】042702 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本所律师认为,淄博市周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上述行政处罚为“警告”,公司违法情节轻微,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6)2017 年 8 月 3 日,华信高科因: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2、编号为 H2017060502D 动火安全作业票动火作业负责人未签字,动火作业未进行技术交底;焙烧车间地下储罐巡检作业未提供相关作业票证,操作规程未制定进入受限的操作要求;3、晶化车间车头吊装口通道未设防护栏、未设警示标志,Q101 干燥器联轴器未互网;BETA 撤油泵联轴器未设防护罩;焙烧车间地下罐排水电机轴承护罩未固定;BETA 控制压通风未投用,微波炉和电炉,BETA 车间西侧防爆箱损坏,螺栓密封不全;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器配备不足;应急器材柜未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4、脱硫车间淋洗器水压不足,R133 传感器仪表线脱落,R-604 空气罐压力表未张贴检验标签,天然气管道压力表超期未检,应急柜滤毒罐、防毒口罩超期失效。被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周)安监罚【2017】1Z03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第 1 项事实,对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 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第 2 项事实,对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2 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针对第 3 项事实,对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 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第 4 项事实,对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 2.5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并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7)2017 年 9 月 6 日,华信高科因在线监测数据出现超标,被淄博市环境保
护局周村分局出具(周)环罚字【2017】109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信高科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7,282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周村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针对上
述行政处罚,公司已完成相应的整改,并缴纳了罚款,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为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未发现该公司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2017 年 9 月 26 日,华信高科因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被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周)安监罚【2017】JK07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信高科处以罚款人民币 4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并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不存在因违
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9)2018年3月23日,华信高科因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晶化车间硫酸调配罐区浓硫酸罐(R331)及稀硫酸罐(R334)围堰内防腐设施损坏,被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周)安监罚【2018】3Z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信高科处以人民币 5.9 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并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10)2018 年 8 月 30 日,华信高科因:1、3000 吨/年 MTO 催化剂项目安全
设施涉及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2、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被淄博市周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周)安监罚【2018】WHB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第 1 项事实,给予华信高科
人民币 1.4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第 2 项事实,给予华信高科人民币 1.4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淄博市周村区应急管理局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上述行政
处罚事项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完成相应问题的整改,并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了罚款。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会对本次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披露的公开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无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发行人存在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一、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需要说明的其他法律问题未就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十二、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全文,特别是其中引用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无异议,本所律师认为《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三、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分层管理办法》、《精选层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发行尚需通过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录
一、《问询函》之问题 1 共同控制的稳定性及纠纷解决机制....................... 44二、《问询函》之问题 3 对中石化催化剂齐鲁分公司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 56三、《问询函》之问题 4 核心技术为国内领先的判断依据 ........................... 76四、《问询函》之问题 7 多单行政处罚.......................................................... 83五、《问询函》之问题 8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02六、《问询函》之问题 9 境外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真实合理性..................107七、《问询函》之问题 22 其他问题 ..............................................................124八、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37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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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齐鲁华信”)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查验发行人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并挂牌所涉有关事宜,本所已出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