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齐鲁华信 证券代码:830832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Qilu Huaxin Industry Co.,Ltd.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体育场路 1 号)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华信”、“发行人”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报告期内重要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主体 承诺开始 承诺来 承诺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日期 源 类型
实际控制人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及公司董 2014 年 7 股份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事、监事、 月 9 日 挂牌 减持 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正在履行
高级管理人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 的股份。
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董 2014 年 7 同业
事、监事、 月 9 日 挂牌 竞争 承诺不构成同业竞争 正在履行
高级管理人 承诺
员
实际控制人
及公司董 2014 年 7 避免 尽量避免产生关联交易,对于
事、监事、 月 9 日 挂牌 关联 不可避免的交易将按照市场公 正在履行
高级管理人 交易 允的合理价格确定。
员
(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
1、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及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部分其他股东(包括全部现任及部分离职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共计 48人及法人股东山东众智达实业有限公司)对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百分之六十(以下简称“锁定股份”)自愿锁定。上述锁定期限内,本人/本公司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锁定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事项终止的,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关于主要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曰信、李晨光、陈文勇、戴文博、侯普亭对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每 12 个月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4、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刘伟、张玉保、李桂志对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精选层挂牌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生分配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上述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下同)。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每 12 个月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
成的损失。”
公司监事孙伟、张勇、田南对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期满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人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且每 12 个月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 25%。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的股份;在离职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如本人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承诺将提前 15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经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议案》,修订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股价及相关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公司自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 4 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且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增持或回购公司之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以下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达成时,公司将及时按照以下顺序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股票;(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在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严格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增持,同时遵循以下原则:①单次增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且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30%;②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
(3)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①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本次发行价格;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精选层挂牌条件的;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公司自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