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希通讯: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2021年11月0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海希通讯                                  证券代码:831305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Hysea Industrial Communications Co., Ltd.

      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388 号 1 幢 1026,1028-1033 室

  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并在精选层挂牌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海希通讯”)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周彤、LI TONG、李竞、李迎、姚进、周丹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持有及间接持有,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蔡丹、蔡娟莉,唐娟、徐炳华、赵红兵、
刘雍承诺

  (1)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3)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为维护在精选层挂牌后公司股票价格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上海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致力于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算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②自公司股票正式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在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内至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④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金额累计已达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本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回购股份。

  选用前述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时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且不致使回购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前,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的 20%(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导致方案终止或触发停止条件导致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公司股票之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的 100%;

  Ⅲ)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股价稳定措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或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精选层挂牌条件或将导致其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拟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前,应获得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该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税后、下同)的20%(不满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导致方案终止或触发停止条件导致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公司股票之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一会计年度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该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的 30%;
  Ⅲ)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股价稳定措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3)公司回购股份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前两项稳定股价措施无法实施,或者前两项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

  ①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②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④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⑤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Ⅰ)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Ⅱ)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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