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博液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1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威博液压                                    证券代码:871245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Vibo Hydraulics Co.,Ltd.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东路 113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二零二二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公司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
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公司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淮安众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
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公司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公司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

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8、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9、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及其亲属陈海滨、戴素芹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管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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