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发行人监事宋雨亭、刘正祥、蒋欣芮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实际可支配发行人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1、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本公司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 6、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7、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函 1、5%以上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马金星和董兰波、淮安众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海宁海睿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当以当时二级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5、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股份数量将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本企业名下股份总数的 20%。 6、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7、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5%以上股东淮安经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淮安科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1、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2、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3、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 4、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应当以当时二级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5、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公司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6、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需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证券主管部门、北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 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北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 20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2)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3)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为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2、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承诺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