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博液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1年12月31日查看PDF原文
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1)证券主管部门、北交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向公司提供包括购回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购回计划并由公司进行公告。(2)本公司应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6 个月内(以下简称“窗口期”)完成购回。对于公司股东已转让的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 20 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公司将购回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3)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4)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控股股东持股、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控股股东的义务。(6)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若因
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按照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公司股票,以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的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3、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若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个人作出的承诺,则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履行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公司在《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公司/本公司/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五)稳定股价及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情形,则本承诺人将在前
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本承诺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1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2、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增持股票的方式为竞价交易方式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50%。本承诺人履行完前述增持义务后,可自愿增持。

  3、在本承诺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本承诺人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1)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已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本承诺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威博液压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威博液压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在限期内继续履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自触发本承诺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之日起,本承诺人停止在威博液压处领取全部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威博液压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本承诺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运用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公司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及时与保荐机构、监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储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测与监督,以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提升公司产品的技
术水平、人才吸引力、市场风险抵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对上述募投项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若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升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完善,规定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实施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机制以及股东的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公司章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明确了现金分红优先于股利分红;公司还制定了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一步落实利润分配制度。

  4、保持并发展公司现有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一直为核心液压元件齿轮泵、液压阀及各类高品质的液压动力单元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未来,公司将充分利用行业发展机遇,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保持并进一步发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厚公司的每股收益,以降低北交所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提高日常运营效率。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在日常运营中提高生产效率,强化内部成本和费用控制。公司将不断进行生产信息化与自动化改造,在确保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单位产出成本,提升生产效益。公司将继续通过加强预算管控和内部监督,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降低财务成本。

  6、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7、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2、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承诺

  “1、本人不存在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及资金使用的情形,将避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及资金使用情形的发生。


  2、本人不存在侵占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并将避免侵占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发行人利益情形的发生。

  3、本人不存在占用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并将避免占用或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情形的发生。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公司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则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若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约束措施承诺函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2)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3)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淮安豪信液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金星、董兰波及一致行动人淮安众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1)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2)本公司/本人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人将不得接受公司的分红。

  3、若本公司/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已作出的涉及现金补偿承诺,则本公司/本人将以自有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自公司所获分红)补偿公司因依赖该等承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3、董监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其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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