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证券简称:沪江材料 证券代码:870204 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HUJIANG COMPOSITE MATERIALS CO.,LTD.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工业集中区蓝霞路 10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二零二二年一月 8-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章育俊、秦文萍、章澄、章洁、徐波 承诺: “1、自沪江材料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沪江材料在北交 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沪江材料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若因沪江材料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沪江材料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8-3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 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沪江材料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沪江材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股东沪恒管理、沪宏管理承诺 “1、自沪江材料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 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沪江材 料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沪江材料回购本合伙企业的该部分股 份。若因沪江材料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沪江材料股份发生变化 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8-4 2、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 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 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沪江材料所有,本 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沪江材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 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 向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章育俊、秦文萍、章澄、章洁、徐波、孙斯兰、王蓉蓉、陈小雨,监 事蒋洋、郭海燕、符小丽,高级管理人员詹璇承诺 “1、自沪江材料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沪江材料在北交 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沪江材料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 份。若因沪江材料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沪江材料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 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 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8-5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 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沪江材料所有,本人将在 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沪江材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沪江材料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沪江材料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沪江材料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回购股票及其他 义务。如沪江材料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京沪江 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沪江材料将忠实履行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沪江材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8-6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南京沪江复合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 施 1、发行人承诺 “1、沪江材料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沪江材料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沪江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沪江材料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沪 8-7 江材料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 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沪江材料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沪江材料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沪江材料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沪江材料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沪江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