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莱特:上市公告书

2022年03月16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 克莱特 证券代码: 831689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Wei Hai Creditfan Ventilator Co.,Ltd.
(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初村镇兴山路 111 号、山海路 80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二〇二二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
如下:
( 1)本公司/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不以委
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
( 2)如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由本公司/
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
下:
( 1)截止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公司/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
司相竞争的业务,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之全资、控股公司的业务在专业、服务
对象、及服务阶段上与公司目前从事的主要业务没有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 2)本公司/人不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行为。
( 3)本公司/人承诺若本公司/人未来开展之业务或现有业务的进一步延伸可
能限制公司的业务发展前景或业务领域,则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方面具有优先权。
( 4)本公司/人承诺本承诺函旨在保证公司全体股东之利益作出。
( 5)本公司/人承诺本承诺函的每一项承诺为独立可操作的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无效或被终止将不影响其他承诺的有效性。
( 6)如违反上述任一项承诺,本公司/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
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费用的支出。该承诺自签字之日
生效,该承诺函所载各项承诺事项在本公司/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间以及自本公司/人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两年内持续有效,
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 1)本公司/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克莱特之
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并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2)本公司/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
议涉及与克莱特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克莱特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
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克莱特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克莱
特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克莱特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
害克莱特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3)本公司/人将促使本公司/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公司/人或
本公司/人控制的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克莱特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本公司/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克莱特或其
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 4)在本公司/人作为克莱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且不可撤销。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
( 1)本人、本人所控制的公司及关联方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克莱特
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公平操作,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保证交易公平,价格公允,并
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2)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
及与克莱特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
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克莱特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克莱特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克莱特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克莱
特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3)本人将促使本人控制的企业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克莱特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由此产
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克莱特或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
( 4)在本人作为克莱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以及自本人不再为克莱
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两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上述
承诺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
承诺函》,承诺如下:
( 1)自克莱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克莱特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由克莱特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克莱特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人/直接持有克莱特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
(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
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克莱
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6 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
则本企业/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企业/人所持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若发行人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4)本企业/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
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人通过北
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
适用前款规定。
(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
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6)本企业/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克莱特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克莱特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克莱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人将向克
莱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核建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 《关于股份锁定及
减持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 1)自克莱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克莱特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提议由克莱特回购本合伙企业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克莱特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克莱特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
诺。
( 2)本企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
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合伙
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 4)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克莱特所有,
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克莱特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克莱特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
将向克莱特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 1)自克莱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克莱特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
议由克莱特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克莱特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克莱特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自克莱
特股票在北交所上市 6 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
则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减持的股
份总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限制。若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