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禹生物 证券代码:871970 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Shanxi Dayu Biological Functions co.,Ltd. (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永乐南路开发区西侧(丽都大酒店南))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二二年五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山西大禹生物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 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人北交所 上市后,本人所持发行人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人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2、现就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自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 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自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 (3)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计划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 3 入发行人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本人减持股份,还将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发行 人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若违反相关承诺,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 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本人承诺,如在限售期满后减持北交所上市前所持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发 行人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6、本承诺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 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厚扬天灏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 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发行 人北交所上市后,本企业所持发行人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本企业将及时通知发行人并予以披露。 2、现就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自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 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自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 限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企业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 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 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 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 入发行人股份,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 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现就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自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 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自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若减持股份,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做市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价格(如 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将不低于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时的发行价;发行人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人计 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 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 情况。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4、本人作出的上述有关自愿锁定的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本承诺中所称‘发行价’是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此后期 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6 4、公司监事承诺 “1、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 利益安排,不存在权属纠纷、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2、现就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事项,作承诺如下: (1)自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 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自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的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4)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安排 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如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在符 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进行: (1)本人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2)若发生需本人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