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鑫汇科 证券代码:831167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HK CO.,LTD. (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白花社区观光路 2045 号鑫汇科办公楼)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二零二二年五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持股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蔡金铸、丘守庆、 张勇涛、山江林、罗理珍、陈劲锋、刘剑的承诺 蔡金铸、丘守庆所持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如下: 自发行人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 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 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 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 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 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 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 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蔡金铸、丘守庆、张勇涛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之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自身发展/资金需要,本人 3 存在适当减持发行人之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 减持方式。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及大宗交易 方式、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 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前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 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信息披露。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 公告;若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需要提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监管机构制 定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在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 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监事谢荣华、肖文松、戚龙的承诺 自发行人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 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 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4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 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 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 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发行人股东和众鑫投资的承诺 自发行人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 市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企业持有但由本企业 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 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 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 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 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要求。 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5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4、发行人股东投控东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减持数量将根据本企业的业 务发展需要自主决定。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届时二级市 场价格且经本企业内部决策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 求。 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 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若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需要提前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的,并按照 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 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1、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有关预案的具 体内容如下: ①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②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a)公司回购股票;(b)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c)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a)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不能 6 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A)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B)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 二选择: (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 要约收购义务; (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 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C)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3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③实施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