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德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06月15日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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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证券代码:831278
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Taide Automobile Bearing Co.,Ltd.
(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 10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零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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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上市之日期
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公司可
申请解除限售。 ”
2、第一大股东青岛华通及其控制的青岛机电控股和机械总公司承诺
“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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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
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上市之
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本公
司可申请解除限售。 ”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
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发行人构成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
权益。
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
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
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活动。
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
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
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的书面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
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将
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律约
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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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大股东青岛华通及其控制的青岛机电控股和机械总公司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
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若因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要求,导致本
公司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及时解
决。”
(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
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
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
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
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
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2、第一大股东青岛华通及其控制的青岛机电控股和机械总公司承诺
“本企业将尽量避免本企业以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
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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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将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
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企业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发
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向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
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
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与公司之间
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
易均将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信息披露。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进行利益输送,不会通过影响公
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如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承诺因此给公司及其相关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予以赔偿。”
(四)所持股份无权利限制的声明
1、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1、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合法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包括本人委托他人
持股、本人接受他人委托持股、本人以信托方式持股等),亦不存在通过协议、
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人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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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
限情况,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
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亦不存在其他导致权属纠纷和潜在纠纷的情形。
3、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
4、2018 年至今,本人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任何部门的
处罚;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1、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合法自有资金向公司投资,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包括本人委托他人
持股、本人接受他人委托持股、本人以信托方式持股等),亦不存在通过协议、
信托或任何其他安排将本人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的情形。
2、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
限情况,不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人充分行使基于该部分
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亦不存在其他导致权属纠纷和潜在纠纷的情形。
3、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亦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未披露
的关联关系。
4、2018 年至今,本人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任何部门的
处罚;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
3、第一大股东青岛华通及其控制的青岛机电控股和机械总公司声明
“1、本企业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并合法
存续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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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企业系以合法自有资金向发行人投资,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权属清
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的情形(包括本企业委托他人持股、本企业接受
他人委托持股、本企业以信托方式持股等),亦不存在通过协议、信托或任何其
他安排将本企业持有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授予他人行使或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的情形。
3、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企业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
受限情况,不存在在该部分股份之上设定担保或其他足以影响本企业充分行使基
于该部分股份所产生之权益的限制,亦不存在其他导致权属纠纷和潜在纠纷的情
形。
4、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亦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除青岛华通为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股东,青岛市机械工业总公司
为青岛机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除此之外,本企业与发行人其他股东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措施和承诺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
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
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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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
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②自公司股票
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
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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