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进感应: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06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恒进感应 证券代码:838670
恒进感应科技(十堰)股份有限公司
Heatking InductionTechnology(shiyan)Co.,Ltd.
(湖北省十堰市普林工业园普林一路6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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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恒进感应科技(十堰)
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祥成、万美华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发行人终止其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
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而终止。”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
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发行人终止其
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
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
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
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
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终止。”
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合泰创业承诺
“1、自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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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导
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发
行人终止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事项,本合伙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会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在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的该等规定时,本合伙企业
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的相关
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合伙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
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合伙企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
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祥成、万美华承诺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计划减持,本人将严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1)减持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
认可的方式;(2)减持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
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
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3)减持期限:
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
划,择机进行减持;(4)减持信息披露: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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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
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计划减持,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具体方式如下:(1)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2)减持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
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3)减持期限:本人将根据届时证券市
场情况、本人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4)
减持信息披露:本人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
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承诺将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未履行上述承
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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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合泰创业承诺
“1、在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合伙企业计划减持,
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具体
方式如下:(1)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2)减持价格:本合伙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的价格将结合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和交易方式等确定;若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3)减持期限:本合伙企业将根据届时证券市场情况、
本合伙企业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减持计划,择机进行减持;(4)
减持信息披露:本合伙企业如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交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
2、本合伙企业承诺将按照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未履行
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措施及相关约束机制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切实履行本预案中所述职责。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1)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及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措施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祥成、万美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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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的相关
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履行增持发行人股票的相关义务。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
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
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的相关
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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