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成电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07月01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 则成电子  证券代码:837821
深圳市则成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Zecheng Electronics CO., Ltd.
(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康正路48号5、6号楼 5号楼301、4楼,6号楼1
楼(半层)、2楼、3楼、4楼)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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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深圳市则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招
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兴韩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在北交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2)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公
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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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自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人通过公司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
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5)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
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
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
2、持股 10%以上股东海汇聚成承诺: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则成电子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对于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票,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股份的,则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
(3)自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人通过公司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
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4)本企业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
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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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
上述承诺。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2)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再行买入公
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
(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 12 个月内(含第 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
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
遵守上述承诺。
(3)自审议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
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本人通过公司披露自愿限售的公告,承诺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
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4)本人将不会变更、解除本承诺。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
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
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
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
(二)股份增减持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兴韩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王道群、蔡巢承
诺:
“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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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遇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需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书约束。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
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上述承诺的履行义
务。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
定期安排有其他要求或出台新的规定的,本人同意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
予以执行。 ”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海汇聚成承诺:
“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遇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需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复权处理。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书约束。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
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而免除
上述承诺的履行义务。如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等
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安排有其他要求或出台新的规定的,本企业同意对上述锁定期
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予以执行。 ”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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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启动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等规定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每日股
票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的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
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②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
易日高于每股净资产时;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条件; ④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
的金额已达到上限;⑤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在稳定股价具体
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为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负有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和义务。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拟新聘
任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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