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08月0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证券代码:835985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angshan Haitai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Ltd.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玉泰工业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二二年八月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8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
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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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
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同。)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本人将
明确并及时披露发行人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本人承
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每
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20%;在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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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
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
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
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
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王秀珍、王莹莹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同。)
3、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
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
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亲属、总经理巴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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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发行价指发行人本次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下
同。)
3、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保证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
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
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4、持股5%以上股东张凤慧
“1、自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
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股份总数的50%;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份时,将严格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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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
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全部收益上交发
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反承诺减持
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
(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非独立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2、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
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低
于本次发行价格,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
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
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或其
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先后顺
序,选择前述一种或多种稳定股价的措施,制定并及时公告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但
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实
施原则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应首先选择通过公司回
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自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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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区间、方案实施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应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
份回购方案后尽快履行其回购义务。公司单次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于同一会计年度
因稳定股价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超过前述指标的,不能实施该稳定股价措施。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
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
通过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不能有效稳定公司股价,或者公司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
时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公司采取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后未能通过,或者公司回购股份已经达到本预案上限,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于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向公司提出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
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公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增持方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或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方案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因稳定股价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
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同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
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
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3)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入或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
动条件后,通过公司回购股份及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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