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迪信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08月3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联迪信息  证券代码:839790
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Nanjing Liandi Information Systems Co., Ltd.
(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展路 32 号 1 幢北 1 层-4 层、503 室、504 室)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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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南京联迪信息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荣明承诺如下:
“ (1) 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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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
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
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
股票减持计划,择机逐步减持,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
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
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果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
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方式。 (6)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
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
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
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
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
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
2、公司持股 10%以上的股东马向阳承诺如下:
“ (1) 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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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择机逐步减持,并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锁定期届满之
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
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 100%。
减持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4) 若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
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
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
有关规定,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
将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
公司所有,且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处罚。”
3、公司实际控制人沈荣明的一致行动人联瑞迪泰、联瑞迪福、联瑞迪祥承
诺如下:
“ (1) 自公司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事项的股东大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或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
份。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3)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因派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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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4)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
股票。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择机逐步减持,并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锁定
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拟
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果
公司进入北京证券交易所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
包括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 (5) 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6)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
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企业
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有关
规定,如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企业
将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
归公司所有,且本企业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处罚。”
4、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 (1)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公司股票在北
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挂牌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
司进入北交所后因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
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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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择机逐步减持,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
发行价(如果公司进入北交所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减持
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可的方式。 (4)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本人不会因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 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
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
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我国法律法规关于
股东持股及股份减持、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导致公司
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
取得不当收益的,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且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交
所届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处罚。”
5、公司全体监事承诺如下:
“ (1) 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人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
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票的,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择机逐步减持,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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