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诚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09月20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众诚科技   证券代码:835207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Cocyber Information and Technology Co., Ltd.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 289 号 7 号楼 12 层、13 层)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二二年九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招股说明
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侃和实际控制人梁友、靳一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比例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2
少 6 个月。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  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7.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2、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皓轩源)、重要股东(众诚孵化器)承诺
“1.本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 6 个月。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
息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
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
4.本公司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
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  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公司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6.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公司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
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韩世鲁、邓国军、毕江峰、
程再勇、苏春路、何晓明、王龙华、黄舟、包桂根、王鸳鸳)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情况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  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
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若本人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知发行人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本人将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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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7.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4、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陈功友、刘三军)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  本承诺出具后,如出现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3.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发行人,因此给发行人及发
行人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进行赔偿。”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预案》。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条件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如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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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措施预案》。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在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
行人股票。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发红利;公
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预案》。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预案》,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
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
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发红利(如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
(如有)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皓轩源)承诺
“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预案》。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将严格遵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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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
案增持公司股票。如本公司未按照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发行人有权停止对本公司分发红
利;发行人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公司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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