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 诺的,本承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8 (二)稳定股价承诺 1 公司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上市后三年内,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 级管理人员将按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自公司股票北交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为稳定公司股价之 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北 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 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30%,且不超过总股本的 3%。超过上述 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 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 动条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按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9 1、 若公司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 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 合计金额的 5%;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 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 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 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2)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2、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第 1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 (2)本次稳价措施中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的 20%。 ”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本人将按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 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 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 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0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 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 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 (2)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 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2)上市后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1、若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 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 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应遵循以下原则:(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1 个月内,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2)本次稳价措施中用于增持 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 (三)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 资者面临公司本次发行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 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 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 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 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 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2、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 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 11 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强化公司研发 能力、提升公司生产自动化水平。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实施,预计公司的 营业收入不断增加,利润水平将显著提高,有助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 的摊薄。 3、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创新是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组织保障。公 司将在已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 管理保障能力。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 公司将持续注重成本管控,优化资金结构,进一步控制好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 财务成本。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 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建立 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 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 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 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3、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 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 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 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12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 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7、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 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 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 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四)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企业(如有) ,没有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夜光明相同或 相似的业务。 2、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 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夜光明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 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夜光明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 相似 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夜光明存在竞争关系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 13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来存在任何与夜光明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机会,将立即通知夜光明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夜光明。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 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夜光明的实际控制人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夜光明所有,如违反 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夜光明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 生金额向夜光明进行赔偿。” (五)关于减少和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关联交易,并将 不会要求或接受相关关联方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 条件。 2、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将减少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避免与关联 方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不发生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3、如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将要求相关关联方赔偿一 切因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4、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