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最大努力 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 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 14 格或收费的标准,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 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 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 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 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万创投资、邵雨田承诺 “1、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最大 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 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保证按市场化 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 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司之间发生非交易 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要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 议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 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4、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 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15 (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 确认上述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 2、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议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策。 ” (八)关于发行人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违法违规 行为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 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 限售手续。 16 2、若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 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 手续。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 诺人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收 益将归公司所有。 ” (九)实际控制人关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的缴纳,提高缴纳比例。如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应缴未 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或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受到有 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本人将无条件足额及时补偿公司因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 补缴,或因受行政处罚而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确保公司不因社会保险金或住房 公积金缴纳问题遭受任何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 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公司进行追 偿。 ”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全体承诺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承诺 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给投 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 (5)其他根据届 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本人/本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 人/本企业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 17 (十一)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开 始日期 承诺结 束日期 承诺类型 承诺具体内容 实际控制 人 2020年6 月 16 日 -同业竞争 承诺 1、本人(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 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股份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2、本承诺为 不可撤销的承诺;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 司、本人愿意对由此给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 董监高、 核心技术 人员 2020年6 月 16 日 -同业竞争 承诺 1、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 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股份公司构成同业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或者拥有与股份公司存在同 业竞争关系的任何公司、企业、机构、经济 实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或者以其他任何形 式取得该公司、企业、机构、经济实体、经 济组织的控制权;或者在该公司、企业、机 构、经济实体、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或核心业务人员;2、本人在股份公司担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 期间以及辞去上述职务六个月内,本承诺为 有效之承诺;3、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 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实际控制 人、董监 高 2020年6 月 16 日 -关联交易 承诺 1、将尽量避免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按 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和条件, 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关联交易。2、关联交易 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 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不 高于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和 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承诺不发生与关 联方之间的往来款拆借、杜绝发生与公司主 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投资活动。4、承诺不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 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 益。5、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以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实际控制 人、董监 高 2020年6 月 16 日 -资金占用 承诺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一),对公司和及 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本人(本企业)自本 承诺签字(盖章)之日起,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不会发生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如违反本承诺,给公司 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 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或赔偿责任 18 实际控制 人 2020年6 月 16 日 -关于签订 劳动合同 及缴纳社 会保险的 声明和承 诺 公司将逐步规范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的缴纳,提高缴纳比例。若公司因员工社会 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导致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要求公司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 公积金或处以罚款的,本人将连带承担该等 费用及罚款,并保证今后不就此向公司进行 追偿。 陈肖、陈 莎、阮素 雪、王增 良、俞福 香 2020年9 月 11 日 -股份自愿 锁定承诺 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 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 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 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二、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 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 带责任。 ”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确认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0]第ZF10482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93号和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00号) 、 《审阅报 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943号) 、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信会师字[2022]第ZF10404号) 、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401号)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02 号)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信会师报字[2022]第ZF10403号)等 19 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 审阅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 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