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 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 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40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受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 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41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峰 保荐代表人 吴彦栋、赵伟 项目协办人 秦泽茹 项目其他成员 刘贵萍、朱传婷、李文璇、马骏王、李传冲、陶雪祺、 郭榕、张乐东、张汀泽 联系电话 021-20235783 传真 021-20235657 联系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中泰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推荐意见如下: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办 法》 《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夜光明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4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3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