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岭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10月25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华岭股份  证券代码:430139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二〇二二年十月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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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
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
“1、本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
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同时,本企业承诺在减持发行人
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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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5、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企业持有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
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同时,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
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
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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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监事
“1、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
则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在锁定期满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5、若未履行持股锁定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发行人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
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将违规卖出股票的收益上缴发行人,并将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
“1、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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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稳
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
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做市交易方式、大宗交易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若本企业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
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其中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
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7、本承诺出具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
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2、持股5%以上股东
“1、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
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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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本人减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
交易所做市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若本人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1%的,除按照本条(1)之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其中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
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4、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本承诺出具后,
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
一致的,本人将按新的要求执行本承诺函事项。”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如
本公司未按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因未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承诺启动增持或未按稳定股价承诺执行的,公司将暂停支
付控股股东相应的分红、薪酬,直至公司控股股东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
实施完毕时为止。若公司负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承诺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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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增持或未按稳定股价承诺执行的,公司将暂停支付该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应的分红、薪酬,直至其按承诺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2、控股股东
“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海华岭集成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达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后,如
本企业未按承诺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相应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将暂停在发行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得股份
分红,直至本企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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