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为智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11月0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证券代码:832876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chvision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
(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 TCL 国际 E 城 D2 栋 5 楼 A 单元)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公告编号:202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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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自愿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李晓辉、李青康)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
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
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如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
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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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
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相关
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道歉。本人因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
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2、持股 10%以上股东新余慧创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
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
手段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
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企业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
调整后的价格。
3、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
择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届时将严格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效的减持要求
及相关规定转让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并按照前述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接受
以下约束措施:1)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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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3)因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述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
企业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及执
行事务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替代本企业之前就本承诺函
事项所作出的承诺。本承诺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法律。”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晓辉、洪浩波、肖明峥、王
静、李丽娟、赵玲飞、谢贤川、廖全继)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在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内提前离职的,在本人离职前最
近一次就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
损失。本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相关
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
资者道歉。本人因违规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
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
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承诺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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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
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
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顺序及措施
当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当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达成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
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
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
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
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
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或最近一次(两者孰高)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3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
份。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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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
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
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价格不高于公
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
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10%,单一会计年
度累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
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累计金额的  30%。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公司未来若
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
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3、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
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
的,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对
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若根据当
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
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
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条件:(1)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
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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