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远航精密 证券代码:833914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SinonicPrecisionAlloyCo.,Ltd. (宜兴环科园绿园路)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和潜在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本承诺方目前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行为,未来也将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 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2、对于本承诺方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方保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 诺函中与本承诺方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企业不进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 业竞争的行为,保证该等企业不新增同业竞争。 3、本承诺方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 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本承诺方承诺采用包括将 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 第三方因该等商业机会形成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2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近亲属目前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进 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的行为,未来也将避免与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且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 2、对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近亲属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本承诺方保 证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近亲属相同的义务,保证该等 企业不进行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行为,保证该等企业不新增同业 竞争。 3、本承诺方承诺如从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 业务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将立即通知公司。本承诺方承诺采用包括将 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 第三方因该等商业机会形成与公司新增同业竞争的情况。” (二)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在今后的公司经营活动中,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 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联交易的 定价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 确定。如无市场价格可以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将按照交易的商品 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 性。 2、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制度、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等的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3 “1、本承诺方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 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向相关中介机构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 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关联方与远航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 2、本承诺方将尽量避免与远航精密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新增关联交易事项。 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本承诺方 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 3、本承诺方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 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4、本承诺方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远航精密的经营 决策权损害远航精密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承诺方承诺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远航 精密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6、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的关联方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交 易协议,不会向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7、本承诺方将通过对所控制的其他单位的控制权,促使该等单位按照同样的标 准遵守上述承诺。 8、本承诺方承诺,若因违反本承诺函的上述任何条款,而导致公司遭受任何直 接或者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的,本承诺方均将予以赔偿,并妥善处置消除或规范相 关关联交易等全部后续事项。” (三)股东股份锁定及限制转让的承诺 1、控股股东、乾润管理承诺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事项的,本承诺方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 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承诺方 4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 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承诺方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3、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方持有 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 4、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方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 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 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方 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5、如违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远航精密所有,且 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远航精密指定的银行账户。 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方将 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事项的,本承诺方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 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承诺方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 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承诺方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承诺方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本承诺方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5 3、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方持有 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 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 息后的价格。本承诺方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4、前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个月内,不转让承诺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在锁定期满后,本承诺方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 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 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方 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6、如违背上述承诺,本承诺方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远航精密所有,且 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远航精密指定的银行账户。 7、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承诺方将 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 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乾润管理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 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开发行股票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的股份总额不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限制。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之日起至本企业减持期间,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 6 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 整。 3、本企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但本企业减 持通过北交所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 4、如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 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5、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 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2、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承诺方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 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 公司股份。 2、本承诺方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承诺方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 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 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3、本承诺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