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 柏星龙 证券代码: 833075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Baixinglong Creative Packaging Co.,Ltd. ( 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 112 号罗湖投资控股大厦裙楼 601 和 1 座 11 整层)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 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 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 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本 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 相关用语具有与《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相同的含义。 一、 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 一) 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赵国义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情况, 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2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 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有违反, 本人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2、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亲属赵国祥、 赵国忠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情况, 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 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有违反, 本人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3、 持股 10%以上股东赵国义、 赵国祥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 3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情况, 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 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有违反, 本人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4、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深圳市柏星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赵国祥、 赵国忠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 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情况, 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 一致的,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有违反, 本人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5、 持有股份的董事( 非独立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赵国义、 赵国祥、 赵国忠、 苏凤英、 杜全立、 黄海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情况, 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 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 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有违反, 本人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6、 间接持有股份的董事( 非独立董事) 、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汤崇辉、 王志 永承诺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若存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 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情况, 发行价应进行相应调整。 5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不 会因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拒绝履行前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 如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 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的内容执行。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 如有违反, 本人自愿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 7、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赵国义及总经理赵国祥关于股份限售及减 持意向的进一步承诺 “1、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 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公开披露后六个 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本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②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 ③公司信息披露等存在虚假陈述; ④公司其他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 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至相关情形公开披露后十二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①本人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②本人向公司或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 作出的公开承诺等存在虚假陈述; ③本人其他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亦遵守上述承诺。 ” 6 ( 二) 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赵国义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预案的议案》 ( 以下简称“ 《 稳定股价措施预案》 ” ) 的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 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同时, 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 稳定股价 措施预案》 的规定, 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各项义务和责任。 本人依据《 稳定股价措施预案》 的规定增持公司股票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的行为应当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 )相关业务规 则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 若本人未依照《 稳定股价措施预案》 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北交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依照《 稳定 股价措施预案》 采取相关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 依法承担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