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药装: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2年12月13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春光药装  证券代码:838810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Chunguang Pharmaceutical Equipment Corp.,Ltd..
(锦州七里河工业园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辽宁春光制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12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
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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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
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毕春光、边境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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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在北交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5、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票,
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辽宁春光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方福鑫、毕莹
和毕春辉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
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4、在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在北交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的,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5、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股票,
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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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一
旦出现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
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制订稳定公司股价
的具体方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按照下列顺序
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
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但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2)单一年度用于增
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3、公司回购股
票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
股价措施但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
回购公司股份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2)同一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
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
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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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2、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
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4、继
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相关主体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5、各相
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四)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相
关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
履行承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
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虚假陈述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的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所提交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
有效决定/裁决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有权
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
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回购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相
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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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
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
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责任。若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
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
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
项认定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
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连
带责任。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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