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丰安股份 证券代码:870508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Pjgear Co.,Ltd. (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 61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流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健民的承诺: (1)自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 提议丰安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丰安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就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本人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提及的承诺事项。 同时,本人自丰安股份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 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 本人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若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丰安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丰安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丰安股份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丰安股份 2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丰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丰安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丰安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 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 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丰安股份持续稳定经营; (4)在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 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丰 安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 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 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 份锁定期限安排作出其他监管规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7)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承诺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 给发行人。 2、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楼爱芳、黄嵩承诺: (1)自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 提议丰安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丰安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同时,本人自丰 安股份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3 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发行人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 请解除自愿限售; (2)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于上述股 份锁定期限安排作出其他监管规定,本承诺人同意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3)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承诺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 给发行人。 3、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戎、浦江健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自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 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丰安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丰安股份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本企业届时所持丰安股份的股 票仍应遵守本承诺函项下的承诺。同时,本人/本企业自丰安股份审议本次发行上市 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 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2)本人/本企业承诺若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丰安 股份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丰安股份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丰安股份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或者丰安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持有丰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持有的丰安股份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丰安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或 提议丰安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丰安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 4 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同时,本人自丰 安股份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 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可以申请 解除自愿限售; (2)本人承诺若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丰安股份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指丰安股份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丰安股份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下同),或者丰安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丰安股份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4)本人承诺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若本人试图通过任 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若丰安股份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 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将采用包括二 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承诺自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全文同)的公司股份,也 不要求或提议丰安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丰安股份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届时所持股份仍将遵守本承诺函所作承诺。同时, 本人自丰安股份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本次发行 上市完成之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公司股票;但本次发行上市终止的,本人 可以申请解除自愿限售; 5 (2)本人承诺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任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 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黄健民、总经理张心安补充承诺: 本人承诺自丰安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如公司或本人出现虚假陈述、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本人因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12 个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1、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的稳价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条件 公司股票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3 年内,如果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 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每股净资产价格作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时,应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中 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 市条件。 6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②实际控制人增持 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的相关规 定。 实际控制人在实施增持方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1)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单 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