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瑞奇智造 证券代码:833781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Rich Technology Co., Ltd.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青华东路 28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 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 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 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 本人可申请解除 限售。 (6)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8)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 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2、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董事长和总经理补充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4)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5)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 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自愿限售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董事长、总经理,就直接或 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相关事宜特郑重承诺如下: ①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自该等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②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自前述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 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主观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 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 本人可申请解除 限售。 (6)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7)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8)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9)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 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4、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亲属承诺 (1)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精选层挂牌/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 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北交所之日期间不减 持公司股票。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的, 本人可申请解除 限售。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 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 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 (7)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对持股及减持另有特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8)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 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为避免与发行人 发生同业竞争,现本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 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和发行人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 织的权益。 2、 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 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本人拥有控制权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 经济组织及本人的关联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 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活动。 3、 本人承诺,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期间, 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 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发行人的书面要求, 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以避免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 4、本人承诺,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 人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具有法 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