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三祥科技 证券代码:831195 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Qingdao Sunsong Co.,Ltd. (青岛黄岛区王台镇环台北路 99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8 层)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 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金泰达及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恒业海盛、海纳兆业承 诺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2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 进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合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 人,并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企业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 务外,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本企业在 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 本企业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 体减持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 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 减持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 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 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6、如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魏增祥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杰承诺 3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如实 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 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 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 并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 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本人在减持时间区 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人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 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4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 上交发行人。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李桂华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 行减持,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 法方式进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 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 并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 5 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本人在减持时间区 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人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将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 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不适用上述情形。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份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 上交发行人。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持股 10%以上股东兼董事黄暹才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前述第 1 至 2 项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如实 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将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减持,如拟进行减持, 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进 6 行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发行人, 并按照下列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本人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 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履行披露义务外, 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本人在减持时间区 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本人在股份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