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创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1月1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证券代码:430425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LeetroAutomation Co., Ltd.

              (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大一孵化园 8栋 B 座)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二零二三年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2、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时,本人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4、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且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董事(除独董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2、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上述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条承诺。
  3、前述锁定期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5、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且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持股 10%以上股东天健投资、地坤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将恪守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2、下列情况下,本企业将不会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的股份除外:

  (1)发行人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新规定或新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企业同意届时将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承诺,以满足相关监管要求。
  4、如违背上述承诺,本企业违规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且将于获得相应收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收益支付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董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承诺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承诺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3、承诺人若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下,将不会减持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承诺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的股份除外:

  (1)发行人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下列情况下,承诺人将不会减持承诺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承诺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的股份除外: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2)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承诺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承诺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6、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承诺人同意将该等股票减持实际所获得的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7、如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本承诺载明事项将相应修订,修订后的承诺事项亦满足届时监管规则的要求。”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情形时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格,且
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3、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 3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不超过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停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2)董事(除独董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

新三板行情

  • 三板做市
  • 三板成指
  • 领涨榜
  • 活跃榜
  • 自选股
  • 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成交额(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