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赣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2月06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新赣江                                    证券代码:873167
  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Jiangxi Xinganjiang Pharmaceutical Co.,Ltd.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云章路 36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二零二三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西新赣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自愿限售、锁定其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新赣江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持有的新赣江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新赣江回购该部分股份。

  3、新赣江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新赣江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新赣江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赣江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4、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决定减持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本企业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自新赣江审议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新赣江完成股票发行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本企业将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新赣江股份并按规定申请办理股票限售。若本人/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新赣江和保荐机构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新赣江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新赣江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新赣江回购该部分股份。
  3、新赣江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新赣江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新赣江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新赣江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4、在担任新赣江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新赣江股份。

  5、自新赣江审议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之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新赣江完成股票发行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本人将根据《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新赣江股份并按规定申请办理股票限售。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新赣江和保荐机构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新赣江、新赣江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新赣江股票的收益将归新赣江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行人发生了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发生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当本人/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以及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4、当本人/本企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承诺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生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减持公司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2、当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以及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而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

  3、当本人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生效。”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本次公开发行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预案》”)。

  1、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连续 20 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3)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
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 1 项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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