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驰诚股份 证券代码:834407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HENAN CHICHENG ELECTRIC CO.,LTD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 11 号 2 号厂房 5 层 D5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 层)
二〇二三年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9)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0)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11)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2、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
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9)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3、监事承诺
(1)本人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人可申请解除限售。
(4)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人在
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6)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7)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4、郑州戈斯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或控制的本次发行前的股份,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自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之日期间不减持公司股票。但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终止的,本企业可申请解除限售。
(3)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发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企业拟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如北交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续竞价交易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前,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6)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相应调整,下同),或者自北交所之日起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限售期限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所持股份限售及减持的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