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润普食品 证券代码:836422
江苏润普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Mupro Ift Corp.
(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〇二三年二月
目录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一、重要承诺 ...... 2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 18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24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 24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 24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 25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 26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27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7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 28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 30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 30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31
六、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3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40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 ...... 40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 42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43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 43
二、其他事项 ...... 44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46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 46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 46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潘如龙、实际控制人潘东旭、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汇贤企管、持股 10%以上股东熊新国,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本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
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持股 10%以上股东工投集团、金海创投、持股 10%以上股东熊新国
控制的合伙企业汇润投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合伙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本企业/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合伙企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合伙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票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
(2)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
(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30%。”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稳定股价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三年内触发启动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票所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若公司回购股票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再次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现金分红金额。
3、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