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5月22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美邦科技                        证券代码:832471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eBei MeiBang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Co., Ltd.

(石家庄高新区槐安东路 312号长九中心 1 号联盟总部办公楼 01 单
                        元 0801)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三年五月


                      特别提示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北京德恒豪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恒豪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本企业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本企业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
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本人/本企业、公司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本人/本企业或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本企业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本企业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5、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若本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7、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公司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若本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2)因违反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6、若公司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试行)》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本人不会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4、实际控制人高文杲的近亲属王晓景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将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德恒豪泰作出如下承诺:
  “(一)持股意向

  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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