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东方碳素 证券代码:832175
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Pingdingshan Oriental Carbon Co.,Ltd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兴龙路 1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 座 5层)
二〇二三年六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平顶山东方碳素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及减持股份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人(本公司)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5、如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代他人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5、本人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 个月;(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二)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在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停止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回购本次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上该等款项缴纳后至其被退回投资者期间按银行同期 1 年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若在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
派生股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做出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结论之日起的 30 日内提出预案,且如有需要,将把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预案确定后,将积极推进预案的实施。
3、若因本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声明承诺函所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确认,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