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永道:公司章程(2023年6月)

2023年06月27日查看PDF原文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三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7
 第三节 股份转让......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9
 第一节 股东......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2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6
第五章 董事会...... 29
 第一节 董事...... 29
 第二节 董事会...... 3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43
 第一节 监事...... 43
 第二节 监事会...... 44
 第一节 信息披露...... 46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4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8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2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52
 第一节 通知...... 52
 第二节 公告...... 5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5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5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57

第十三章 附则...... 58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
关规定成立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i-Think Yondervision(Beijing)Technology.Corp.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外大街 136 号 2层 1-14-276。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5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责任、创新、共赢

  诚信:无论对客户、对员工还是对合作伙伴,都注重诚信,信奉“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责任:注重对客户、对员工、对社会的效益责任和道德责任。

  创新:对于高科技行业,我们追求“差异化与成本领先,创新是成功之本”。

  共赢:相互尊重、精诚合作,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数据处理;计算机系统服务;批发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
源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经营电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
方式。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则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股东名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六条 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北京众邦融鑫信息技术          945.00  净资产折股  23.62500%  2015.11.28
  中心(有限合伙)


        刘景郁                  751.15  净资产折股  18.77875%  2015.11.28

 中房基金(大连)有限

      合伙企业                600.00  净资产折股  15.00000%  2015.11.28

 信华信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560.00  净资产折股  14.00000%  2015.11.28

        王弋                  521.45  净资产折股  13.03625%  2015.11.28

 芜湖海厚泰柒号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            200.00  净资产折股    5.00000%  2015.11.28

 嘉兴云石水泽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200.00  净资产折股    5.00000%  2015.11.28

        姚航                    86.45  净资产折股    2.15000%  2015.11.28

        李宏伟                  47.45  净资产折股    1.19000%  2015.11.28

        刘忠贤                  30.00  净资产折股    0.75000%  2015.11.28

        李凯                    19.50  净资产折股    0.49000%  2015.11.28

        韩占远                  19.50  净资产折股    0.49000%  2015.11.28

        吴文                    19.50  净资产折股    0.49000%  2015.11.28

        合计                  4,000.00              100.0000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95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
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下称“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回购;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
式转让股份。

  如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则应遵循有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的规定。如公司股份未获准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在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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