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星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6月28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瑞星股份                                证券代码:836717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中华东街北侧)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二〇二三年六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自愿限售承诺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股东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恒璋”)在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签署了《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同意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郑州恒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郑州恒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郑州恒璋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根据郑州恒璋签署的《郑州恒璋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
诺》对郑州恒璋持有的公司股票 8,000,000 股申请自愿限售,自愿限售期间为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股东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应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人若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减持后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仍能保持本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本人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减持股份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人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③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④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明确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本人同意将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④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2、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谷红民承诺: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系为本人实际持有、合法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委托投资、信托等情况,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未设置任何质押、查封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益纠纷。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上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应遵守以上限制性规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本人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 年内,本人若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本人减持股份的条件、方式、价格及期限如下:①减持股份的条件。减持股份将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本人在限售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③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④减持股份的期限。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明确未履行上述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③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本人同意将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④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同时,本公司/本人将敦促其他相关方/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严格按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本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谷红军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依法进行赔偿。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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