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信永道 证券代码:837592
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i-think Yondervision(Beijing)Tech.Co.,Ltd.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 12 层 A1201、A1202、A1203)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信永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票限售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① 本承诺方同意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对本承诺方全部股份予以锁定,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在北交所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方持有的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 本承诺方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未履行该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
④ 上述股份锁定期间,本承诺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⑤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承诺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⑥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⑦ 承诺方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承诺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承诺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出具补充承诺。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作出的承诺
(1)本人承诺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对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份予以锁定,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期间,本人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亦不以质押等任何方式处置或影响该等锁定股份的完整权利。
(4)本人下列期间承诺不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5)本次发行实施完成后,本人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公司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6)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7)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承诺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8)承诺人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承诺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承诺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出具补充承诺。
3、持股 10%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1)本公司同意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对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予以锁定,并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
(2)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公司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公司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公司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出具补充承诺。
4、浙江远景作出的承诺
① 本企业同意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对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予以锁定,并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等)。
② 若上述限售期安排与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企业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出具相应调整后的股份锁定承诺函。
③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④ 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企业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并出具补充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10%以上股东作出的承诺
本公司/本人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审慎作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根据届时的监管政策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监高作出的承诺
本人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审慎作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根据届时的监管政策要求披露的信息。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浙江远景作出的承诺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结合实际情况审慎作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决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根据届时的监管政策要求披露的信息。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承诺方未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经营、拥有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等)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和活动。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经营、拥有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等)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和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若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承诺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合资经营、拥有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权益等)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和活动。若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已经从事的业务或活动与公司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承诺方及本承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