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声电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07月14日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豪声电子                                    证券代码:838701
    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Haosheng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民大道 32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二零二三年七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浙江豪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徐瑞根、陈美林的承诺

  (1)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期间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将于发行人披露相关自愿限售公告当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发行人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2)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3)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但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除外。

  (5)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6)本人承诺如发生如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一)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大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7)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8)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2、控股股东嘉善瑞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亨投资)的承诺

  (1)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期间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将于发行人披露相关自愿限售公告当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若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发行人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2)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3)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但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除外。

  (4)本企业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企业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企业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6)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远、徐雅的承诺

  (1)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期间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将于发行人披露相关自愿限售公告当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发行人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2)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3)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2)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
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但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除外。

  (4)本人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人承诺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5)本人承诺如发生如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一)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二)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大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发行人股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6)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 12 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如果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对于本人减持行为有任何规定,则本人承诺相关减持安排将严格遵守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


  (7)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减持股票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自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期间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将于发行人披露相关自愿限售公告当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发行人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2)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3)本人承诺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票数量将不超过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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