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的议案》(公告编号:2020-046),并经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0 年 12 月 14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厦门
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无异议的函》(股转系统函[2020]3865 号)。
2021 年 3 月 23 日,募集资金 21,476,000 元全部到账,并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1 年 3 月 31 日,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3000001 号)。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新增股份 9,100,000 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
让。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路桥信息于 2020 年 10 年 26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披露了《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该制度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情况
针对路桥信息 2020 年第一次股票发行,路桥信息时任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路
桥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3、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厦门路桥信息 40-321001040029563 中国农业银行 -
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集美支行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金额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元)
一、募集资金总额 21,476,000.00
加:利息收入 18,562.55
二、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21,494,562.55
三、截止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已使用资金总额 21,494,562.55
其中:支付职工薪酬 21,494,507.55
其中:银行手续费 55.00
四、尚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 0.00
四、 其他事项
无。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 尚未盈利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不属于尚未盈利企业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二、 对外担保事项
□适用 √不适用
三、 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 其他事项
无
第十一节 投资者保护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制度安排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保证公司及时向各类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资料及信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内容与方式、具体负责人及工作职责、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等内容,为投资者行使权利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等具体要求,同时还规定了信息披露原则、信息披露管理、信息披露的实施等将信息披露义务落实到各个部门及具体负责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及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负责信息披露的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魏聪
联系地址 厦门市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1801单元、1802单元、1803单元、
1804单元
电话 0592-3774615
传真 0592-3759587
电子邮箱 xmlqxxgf@163.com
公司网址 www.xmrbi.com
二、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后的股份分配政策
《公司章程(草案)》对本次发行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4、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利润分配后,采取股票分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3)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履行上述董事会研究论证、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提出分红提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与股东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等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为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行使获取公司信息、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依法获取分红等股东权利。《公司章程(草案)》对累计投票制度、中小投资者单独投票制度、网络投票方式安排、征集投票权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十二节 声明与承诺
一、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声明
本公司或本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四、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五、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