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路桥信息 证券代码:837748
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Xiamen Road And Bridge Information
Co.,Ltd.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软件园三期诚毅大街370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10-11 楼)
二零二三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本公司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本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发行人承诺
“(1)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的损失依据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或者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合理确定。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二)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不含信路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终止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公司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5)如本公司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6)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信路投资承诺
“(1)本合伙企业于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中认购的发行人股份自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之日起锁定限售5年(即60个月),锁定限售期内本合伙企业因2021年定向发行获得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因2021年定向发行获得的股份及因获得该股份产生的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等而取得的股份)不得进行转让、出售等处置或者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但《股份认购协议》另有约定及司法裁判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2)在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于2021年定向发行认购中认购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合伙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4)如本合伙企业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5)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合伙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六、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或措施的要求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3、董事于征、魏聪,高级管理人员林毅鹏、于用真承诺
“(1)自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的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终止之日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承诺。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如本人确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信息集团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发行人《厦门路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