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博迅生物 证券代码:836504
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Boxun Medical Biological Instrument Corp.
(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强路 59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二〇二三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上海博迅医疗生物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股份锁定事项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股份锁定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规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控制人吕明杰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二、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自该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或本次发行上市终止之日止,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股份锁定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规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除吕明杰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上述股份。
二、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股份锁定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规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明杰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三、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谨慎地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持股、减持安排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要求。
五、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持股、减持意向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除吕明杰外,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本次发行上市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原因除权、除息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发行价。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持股意向及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谨慎地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持股、减持安排另有规定或作出进一步规定,本人将遵守相应要求。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持股、减持意向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北交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及承诺
1、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公司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则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情況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则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在满足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预案,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满足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 5%;(2)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取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如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前述稳定股价方案未能获得股东大会或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预案条件满足后的 20 个交易日内,应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5%;(2)单一会计年度各自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
(三)本公司回购股票
1、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或明确表示未有增持计划的,在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满足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方案。
2、公司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在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 12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毕前述三项任一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 121 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视为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再次满足。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情形
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方案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股价已经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执行稳定股价方案将导致公司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或将违反当时有效的相关禁止性规定;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的;
(4)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一)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可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后一年度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公司股票义务。
(二)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布其相应的增持公司股票公告后因主观原因未能实际履行,则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即自其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 20%,但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后)的 20%时应停止扣减),直至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 A 股股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