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声 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安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目 录
声 明 ...... 2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人名称...... 4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5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
来情况...... 6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意见...... 10
一、保荐意见...... 10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10
三、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1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1
五、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2
六、本次发行符合《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14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6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0
九、发行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北交所定位的核查...... 24
十、对发行人涉及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
索的核查情况...... 28
十一、其他事项的核查意见...... 29
第一节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名称
保荐人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情况
安信证券委派王琰、杨肖璇作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王琰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王琰:任职于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参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迈赫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等项目。
王琰于 2022 年 9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于
2023 年 5 月由保荐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2、杨肖璇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杨肖璇:任职于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曾参与浙江海正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 A 股、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2011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 等项目。
杨肖璇于 2022 年 9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并于
2023 年 5 月由保荐机构授权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王琰、杨肖璇,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
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重大监管措施,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为朱琦栋,其他项目组成员包括:郑文杰、沈中元、王康宁。
朱琦栋:任职于安信证券投资银行部,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参与浙江科马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科
创板 IPO 等项目。朱琦栋于 2022 年 9 月开始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尽职调查工
作,并担任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三)联系方式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箱
王琰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021-55518592 wangyan7@essence.com.cn
国投大厦 5 楼
杨肖璇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021-55518592 yangxx2@essence.com.cn
国投大厦 5 楼
朱琦栋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021-55518592 zhuqd@essence.com.cn
国投大厦 5 楼
郑文杰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021-55518592 zhengwj2@essence.com.cn
国投大厦 5 楼
沈中元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021-55518592 shenzy@essence.com.cn
国投大厦 5 楼
王康宁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 021-55518592 wangkn@essence.com.cn
国投大厦 5 楼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概况
公司名称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0MA28J1L67R
证券简称 前进科技
证券代码 873679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23 日
注册资本 4,03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杨杰
注册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苍岭路 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锦绣路 18 号
控股股东 日进投资
实际控制人 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
主办券商 安信证券
挂牌日期 2022 年 3 月 25 日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之“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C341)”
之“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C3411)”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始终秉承客户至上的宗旨,以提供高品质的专业产品为使命,努力将公司塑造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热交换器专业供应商。
(三)本次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主要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及业务往来。
(一)内部审核程序
安信证券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实施的内部审核程序主要有:项目组现场尽职调查;召开立项会议评审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判断其保荐及承销风险,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提示和论证,并进行立项表决;质量控制部和内核部对项目现场工作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提交内核委员审阅;内核部对项目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就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内核委员会召开内核会议对本次发行项目进行审核,参会内核委员提出反馈意见,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和落实;参会内核委员对项目组反馈回复及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表决通过本项目。
(二)内核意见
审核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会议于2023年4月10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召开。会议审核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参加会议的内核委员为朱清滨、王时中、许春海、凌云、臧华、温桂生、张翊维、孙素淑,共 8 人。参会内核委员就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内核反馈意见。项目组对内核反馈意见进行书面回复并反馈给内核部和参会内核委员,同时对申请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参会内核委员对项目组反馈回复进行审核并表决。经表决,前进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通过安信证券内核。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了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就《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北交所自律管理;
(九)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