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前进科技 证券代码:873679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Forward Heating Technologies Co., Ltd.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锦绣路 1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其他股东宁波力天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宁波力天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董事李柠、刘海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东坡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李柠、刘海云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陈东坡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监事尤敏卫、胡素萍、吕惠群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尤敏卫、胡素萍、吕惠群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其他股东闫劲明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公司其他股东闫劲明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本公司长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公司如果在限售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长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
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本人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人如果在限售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 2 年内拟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6)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减持相关的承诺。
3、公司监事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全体监事承诺:
(1)本人长期看好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前景,对发行人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拟长期持有发行人的股票;
(2)本人将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及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要求,在限售期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3)本人如果在限售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5)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减持相关的承诺。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情形一: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情形二: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或配股等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情况,根据下述规定实施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投资收益、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法律程序
①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该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公司股票后续的减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
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触发终止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情形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对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承诺履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并由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4)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触发稳定股价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