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01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9.14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188,305,400.00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9281 号),确认公司截止 2023 年 10 月 31 日
止,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8,305,4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21,188,286.11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7,117,113.89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13,46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153,657,113.89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118.8286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70.810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1)保荐及承销费用:1,462.2905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14.253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429.9960 万元;

  (3)律师费用:186.7925 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28.3019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11.447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1.466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6,711.7114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9,271.7199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安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
额配售 201.00 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2.99%;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277.80 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4.93%,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82.60%。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547.00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 5,585.0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27.7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安信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开户主体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810601049998888  铝合金冷凝式热交  前进科技
      公司缙云壶镇支行                          换器扩能建设项目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19810601048899996  铝合金冷凝式热交  前进科技
      公司缙云壶镇支行                            换器技改项目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748372919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前进科技
      缙云壶镇支行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

  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邮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未发生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二)发行人未发生涉及公司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的情形;


  (四)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五)发行人未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六)发行人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发行人不存在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的情形;

  (八)发行人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九)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保荐代表人            王琰、杨肖璇

 项目协办人            朱琦栋

 项目其他成员          郑文杰、沈中元、王康宁

 联系电话              021-55518592

 传真                  021-35082550

 公司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5 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安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具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安信证券同意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予以保荐。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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