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进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2023年11月08日查看PDF原文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为:

  (1)本人若未能履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暂不领取发行人应支付的薪酬或者津贴;

  (4)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未能履行特定承诺事项另行作出约束措施的,应从严从重履行相关约束措施。

    (九)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杰(董事长、总经理)、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1)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控股股东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承诺:

  (1)若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将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1、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前进科技及前进科技控制的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情形。在作为前进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公司/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前进科技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或活动;本公司/本人亦将促使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或间接对前进科技的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相关业务或活动。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前进科技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还将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2)如本人/本公司获得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且该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本公司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本公司将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前进科技,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让予前进科技;(3)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前进科技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尽最大努力将相竞争的业务机会优先让予前进科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前进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前进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前进科技进行交易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并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人/本公司有违上述承诺给前进科技、前进科技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前进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前进科技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公司/本人将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前进科技进行交易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并保证交易的条件和价格合理、公允。本人/本公司有违上述承诺给前进科技、前进科技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不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侵占公司利益,避免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资金借用、占用,保证公司在财务、业务、资产、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

    5、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日进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杨杰、杨俊、杨文生、李乐承诺:

  如公司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被有权机关处罚,被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和/或住房公积金、罚款支出将全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或支出。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如下:

  本公司已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声明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向贵所报送的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保证向贵所报送的经本所署名申请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承诺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前进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3.99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公司对第一大客户英国 Ideal
公司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2.46%、72.02%、74.01%、77.30%,客户集中度较高,对 Ideal 公司存在依赖性。若未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发生变化,或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从而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将可能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与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原材料包括合金铝锭、砂子、树脂、焊丝及其他,其中合金铝锭为公司铝合金冷凝式热交换器产品的主要原材料。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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