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家股份:公司章程

2025年10月09日查看PDF原文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授权一名董事代行总经理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
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的,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使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董事会应当适时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等事宜。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包括: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4、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3、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企业文化建设;

  6、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1、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不得在非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或其他场所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2、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4、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查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关系平台互动(以下统称“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5、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并立即予以公告。

  6、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7、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8、其他方式。如媒体采访与报道、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邮寄资料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
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任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任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 1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选举提供便利,不得干涉职工监事的选举结果,不得影响选举程序的公正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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